門診/急診室是專門提供病人診療的房間,是需要嚴格控制噪聲值的場所。在醫院病房內經常存在日常生活噪音的發生,比如說話聲,大聲喊叫等,對門診/急診室的功能性目的造成影響。因此,在醫院建設過程中,門診/急診室聲學降噪設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綜合醫院的總平面布置,應利用建筑物的隔聲作用。門診樓可沿交通干線布置,但與干線的距離應考慮防噪要求。病房樓應設在內院。若病房樓接近交通干線,室內噪聲級不符合標準規定時,病房不應設于臨街一側,否則應采取相應的隔聲降噪處理措施(如臨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2、綜合醫院的醫用氣體站、冷凍機房、柴油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如設在病房大樓內時,應自成一區。
2 臨近交通干線的病房樓,在滿足本規范表6.2.3的基礎上,還應根據室外環境噪聲狀況及本規范第6.1.1條規定的室內允許噪聲級,設計具有相應隔聲性能的建筑圍護結構(包括墻體、窗、門等構件)。
3 體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檢查室不得與要求安靜的房間毗鄰,并應對其圍護結構采取隔聲和隔振措施。
4 病房、醫護人員休息室等要求安靜房間的鄰室及其上、下層樓板或屋面,不應設置噪聲、振動較大的設備。當設計上難于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噪聲與振動控制措施。
5 醫生休息室應布置于醫生專用區或設置門斗,避免護士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間人員活動噪聲對醫生休息室的干擾。
6 對于病房之間的隔墻,當嵌入墻體的醫療帶及其他配套設施造成墻體損傷并使隔墻的隔聲性能降低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構造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表6.2.1、表6.2.2的規定。
7 穿過病房圍護結構的管道周圍的縫隙,應密封。病房的觀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樓內的污物井道、電梯井道不得毗鄰病房等要求安靜的房間。
8 入口大廳、掛號大廳、候藥廳及分科候診廳(室)內,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其室內500Hz~1OOOHz混響時間不宜大于2s。病房樓、門診樓內走廊的頂棚,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吊頂所用吸聲材料的降噪系數(NRC)不應小于0.40。
9 手術室應選用低噪聲空調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降噪措施。手術室的上層,不宜設置有振動源的機電設備;當設計上難于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隔振、隔聲措施。
10 聽力測聽室不應與設置有振動或強噪聲設備的房間相鄰。聽力測聽室應做全浮筑房中房設計。且房間入口設置聲閘;聽力測聽室的空調系統應設置消聲器。
11 診室、病房、辦公室等房間外的走廊吊頂內,不應設置有振動和噪聲的機電設備。
12 醫院內的機電設備,如空調機組、通風機組、冷水機組、冷卻塔、醫用氣體設備和柴油發電機組等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并應采取隔振及綜合降噪措施。
13 在通風空調系統中,應設置消聲裝置,通風空調系統在醫院各房間內產生的噪聲應符合表1的規定。